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件,武女士进入停车场找到了自己的车辆,正准备发动汽车时,一个陌生男子突然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位置,并且出言威胁武女士把车往郊区方向开去。
无奈之下,武女士只好依计而行,途中,武女士故意撞上了一辆公交车,这名男子见此情况立即逃走。
在审问中,丁某交代了自己的心思,丁某从外地来到这个城市,每天都住在酒店,由于钱花完了,就想出这个办法,准备在郊区动手洗劫钱财。
这件事情实在是太可怕了,而武女士的这次自救真的是非常漂亮,堪称教科书般自救,如果被这个男子成功带到郊区的话,我想很可能不会只是损失钱财那么简单。
大家或许会很好奇,武女士故意撞公交车,需要承担责任吗?答案是一点都不需要,在被人胁迫之时,很明显武女士这样的做法完全符合紧急避险,所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。
而且倒霉的会是这名陌生男子丁某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——
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对于因撞击给公交公司造成的损失,应由引发险情的丁某来赔偿,武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不但如此,丁某由于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名,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,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这可谓是吃鸡不成蚀把米的真实案例,各位对此事有何看法?在生活中有遇到这种被人威胁的事情吗?当时你又是怎么解决的呢?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。